离婚后小孩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他,但前妻总是找各种理由阻拦我。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后小孩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我有哪些权利,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探视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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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探视的方式和时间,例如是每周探望一次,还是每月探望几次,每次探望是把孩子接走共度一段时间,还是在特定地点见面等等。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来判决探视的方式和时间。 不过,探视权的行使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有暴力倾向、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当中止探视权的事由消失后,比如疾病治愈、暴力行为得到改正等,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 总之,法律既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也考虑到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利益。如果在探视权的行使过程中遇到问题,双方都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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