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是否视同销售?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原本是打算用于业务拓展的,结果后来把这批货物用于员工个人消费了。我不太清楚在税务上,这种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况,是不是会被视同销售来处理,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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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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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方面,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通常是不视同销售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视同销售”这个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这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防止企业通过一些看似不是销售的行为来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比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但是,对于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并不在视同销售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也就是说,当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不是将其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这是因为货物的最终消费环节已经确定,不再进入流转环节,所以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 总之,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在增值税处理上不视同销售,而是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准确核算企业的税务情况,避免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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