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否视为销售?
我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打算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否会被视为销售行为。因为这关系到税务处理等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到底算不算销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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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对于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否视为销售,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视同销售”这个概念。视同销售就是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购进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才视同销售货物。而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并不在视同销售货物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方面不视同销售。这是因为企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并没有实现增值,与销售行为的本质有所不同。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按照规定准确判断,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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