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用于职工福利是否视作销售?
我公司采购了一批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财务在做账时对于是否要将其视作销售产生了分歧。我不太清楚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想知道外购用于职工福利到底算不算视同销售,这关系到公司的税务处理和成本核算,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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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规定中,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并不视作销售。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我们要理解视同销售这个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些情况虽然不是真正的销售,但税法规定要按照销售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比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并不在视同销售的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当企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时,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不是将其视同销售来计算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外购用于职工福利不视作销售,企业只需按照规定处理好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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