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最近打算把一批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合作客户。我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这种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的情况,进项税额能不能进行抵扣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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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判断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能否抵扣进项,需要依据具体的税收法规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等产生销项税额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而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既然视同销售货物,那么在销售环节会产生销项税额,与之对应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通常是可以抵扣的。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不过,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并按照规定进行认证和申报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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