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哪些规定?
我刚和前夫离婚,孩子归他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孩子,但前夫不太配合,还总拿各种理由拒绝我。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探视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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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规定是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进行情感交流、履行教育等责任的重要法律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就明确了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责任。比如,当不直接抚养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来探望孩子时,直接抚养方不能故意设置障碍阻止。 其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离婚的双方可以先自行商量好探视的具体安排,像每周探望几次,每次多长时间,是到对方家里接孩子还是在某个公共场所见面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判决。 此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能包括探望方有严重的传染病、有暴力倾向等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比如探望方的传染病已经治愈,那么就应该恢复其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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