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女方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他抚养,我想见孩子的时候他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我想知道我作为女方,离婚后的探视权有怎样的法律依据,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我去看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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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权派生出来的一项法定权利。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后女方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拥有探视权的。这种权利是法定的,不需要通过约定或者法院判决来赋予。女方有权与男方协商探视孩子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 同时,如果男方故意设置障碍,阻止女方行使探视权,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通常是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不是子女本身。另外,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女方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行为,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女方的探视权,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女方的探视权应当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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