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该如何探望?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孩子,但前妻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挠我。我想知道在法律上,离婚后我到底该怎么去探望孩子,有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和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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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探望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孩子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保持情感交流,同时也满足父母对孩子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离婚双方能够友好协商,那么可以自行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的时长、地点等细节。常见的探望方式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一般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到孩子生活的地方进行短暂看望,例如在周末到孩子家中陪孩子玩几个小时。逗留式探望则是孩子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与探望方共同生活,比如在假期,孩子可以和探望方一起生活几天。 要是双方无法就探望问题达成一致,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来判决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为首要原则。例如,如果孩子还年幼,可能更适合短时间、高频次的看望式探望;如果孩子年龄稍大,且与探望方感情较好,那么逗留式探望可能更合适。 另外,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发现探望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比如探望方有酗酒、暴力等不良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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