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小孩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他,但前妻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我。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后探望小孩是怎么规定的,我有哪些权利,又该怎么行使这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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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小孩的规定是保障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保持联系和交流的重要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意味着,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法律赋予了其探望孩子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配合协助的责任。例如,当不直接抚养方提出合理的探望请求时,直接抚养方不能无故拒绝。 其次,关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各自的工作、生活安排,就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一致。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一天,在周末进行,地点可以是孩子的住所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场所。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权益、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探望方案。 另外,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或者时间。同时,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比如,不直接抚养方在探望孩子时经常对孩子灌输不良思想,或者有酗酒、暴力等行为,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就可能会中止其探望权。总之,法律在保障不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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