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孩子爸爸离婚了,孩子归他抚养,但他现在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看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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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和对方协商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不过,这一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例如探视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患有传染性疾病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探视权会恢复。 如果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那么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而不是子女本身。法院通常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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