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去看看他,但前妻不太愿意让我见。我想知道法律对于离婚后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我有没有权利去看孩子,能多久看一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探视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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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交流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是保障亲情维系和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那么可以自行约定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为一天,在周末把孩子接到自己住处。但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像孩子的年龄、意愿,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探视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比如探视方有暴力倾向、有不良嗜好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探视权还可以恢复。总之,探视权的规定是为了平衡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权益,保障孩子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充满爱的环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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