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关探望权执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有探望权,但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想了解下关于探望权执行方面有什么法律规定,我该怎么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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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去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实际执行探望权时,如果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这里的强制执行并不是直接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比如把孩子强行带到探望方身边。法院主要是通过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他履行协助义务。 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探望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患有传染性疾病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就会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裁定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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