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申请回避的复议应该向谁提出?

我在一个案件里申请了某个审判人员回避,结果被驳回了。我觉得驳回不合理,想申请复议,但不知道该向谁提出这个复议申请。我不太懂法律流程,希望能了解清楚向谁提出复议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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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避复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程序中,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当当事人认为某些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时,可以申请这些人员回避。如果申请回避被驳回,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在刑事诉讼中,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通常情况下,复议申请是向作出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机关提出。比如在审判阶段,如果是法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那么复议就向该法院提出。 在民事诉讼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这里的复议也是向作出原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在行政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像民事诉讼法那样详细规定回避复议的内容,但通常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和原则,复议申请也是向作出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总之,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当申请回避被驳回后,申请复议一般都是向作出驳回决定的机关提出,这样能保证程序的连贯性和有效性,也便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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