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有一系列规定来保障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
首先,从定义和适用范围来看,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活动进行规范。比如,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这些产品的相关经营活动都受该条例约束。
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方面,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都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例如,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于烟草的生产,条例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而且,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在销售和运输方面,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面,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而且,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