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有哪30个实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包含多个具有实用价值的要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且重要的方面: 首先是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在现实生活中,车辆的使用情况较为复杂,经常会出现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根据该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这就明确了在车辆外借等情况下,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有过错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保障了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充分的赔偿。 对于挂靠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运输行业中,很多车辆会选择挂靠在某个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名下,当这些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以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能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套牌车也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问题。解释第四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套牌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当套牌车发生事故时,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责任,如果被套牌方同意套牌,也要一起承担责任。 在赔偿范围方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这就明确了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时可以要求赔偿的具体项目,让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合理弥补。 此外,关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顺序也有明确规定。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这样的规定明确了不同保险在赔偿时的先后顺序,使赔偿过程更加清晰、有序。 以上只是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中的一部分实用问题,该解释还涵盖了许多其他方面的内容,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