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借给别人一笔钱,对方到期没还,现在官司打赢了,判决书上说对方要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不太明白这个加倍利息是怎么算的,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具体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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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意味着,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还钱,就要额外支付一笔利息。 这里所说的迟延履行期间,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止。比如,法院判决被告在10月1日前还钱,但被告直到11月1日才还,那么10月2日到11月1日这段时间就属于迟延履行期间。 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举个例子,假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是10万元,没有一般债务利息,从迟延履行开始到实际履行一共是30天,那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是100000×0.000175×30 = 525元。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债务利息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并且,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一般债务利息是分别计算的,最后要合并一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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