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双倍罚息有什么规定?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对方一直不还钱,现在我打算申请强制执行。听说强制执行有双倍罚息的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样的,想了解下这个双倍罚息是怎么计算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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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双倍罚息,通常指的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简单来说,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还钱,就要多付一部分利息作为惩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具体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这里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点,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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