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怎样认定?
我最近涉及到船舶抵押相关事宜,不太清楚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具体是如何认定的。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认定这两种效力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认定过程中会考虑哪些因素,这些认定结果又会对我产生怎样的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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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认定是保障船舶抵押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问题。下面分别介绍二者的认定方式。 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主要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抵押人方面,抵押人仍对船舶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但在处分权上受到限制。除非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随意转让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不过对于船舶这种特殊动产抵押,通常实践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会面临诸多法律限制。 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船舶优先受偿。并且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妥善保管船舶,防止船舶价值减少。若因抵押人的行为致使船舶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船舶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船舶抵押权的对外效力涉及到对抵押船舶的其他债权人、受让人和承租人等第三方的影响。对于其他债权人,船舶抵押权具有优先性,即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若抵押人擅自转让,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对于船舶受让人,若船舶抵押权已登记,受让人取得的船舶是附有抵押权负担的。即使受让人不知情,也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对于承租人,如果船舶在抵押前已出租,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关系不受船舶抵押权的影响;若船舶在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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