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船舶的法律事务,对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区别不太清楚。想了解在实际情况中,这两种权利在产生原因、受偿顺序等方面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释,方便自己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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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有诸多区别。 首先,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依据法律规定产生。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特定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请求的船舶有优先受偿权利。而船舶抵押权是协议担保物权,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且要签订书面合同。 其次,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特殊海事债权,像船员工资、人身伤亡赔偿、港口规费、救助报酬以及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通常是借贷之债。 再者,效力产生情况不同。船舶优先权效力产生既不需要占有船舶,也不需要登记,自海事请求发生就产生效力。而船舶抵押权效力产生于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要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然后,受偿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最后,权利行使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一般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 总之,在涉及船舶相关事务时,要准确区分这两种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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