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其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需要明确两个重要概念,即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来计算。如果法律文书对利息有具体的计算方式,比如约定了年利率,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计算利息。举个例子,若法律文书确定借款本金为 10 万元,年利率为 5%,借款期限为 1 年,那么这 1 年的一般债务利息就是 10 万×5% = 5000 元。若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还款,进入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仍按此方法继续计算。 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相对固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比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需偿还本金 20 万元及一般债务利息(按年利率 6%计算),在迟延履行期间,本金 20 万元就属于“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若迟延履行了 100 天,那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是 20 万×0.000175×100 = 3500 元。 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时,起始日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若生效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截止日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