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在一些债务纠纷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情况,涉及到债务利息的处理程序我不太清楚。比如在不同的法律文书情形下,具体该怎么操作,是申请人主动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处理等,想详细了解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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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程序,需要根据执行依据和申请人的主观意愿来区别对待,法院执行机构持当事人申请与依职权采取相结合原则,以促进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 如果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告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这种情况下,若申请人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案件时会视申请人放弃主张迟延履行利息的权利,也就是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主张需要申请人在执行申请书中提出。 若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调解书)没有告知相关规定,申请人在执行申请书中主动提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请求,法院会通知被执行人除履行法律文书中的标的外,还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而当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调解书)没有告知相关规定,申请人也没有提出主张时,法院会依据《民事诉讼法》主动告知申请人有关迟延履行规定并依职权通知被执行人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若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法院也应予以支持。针对这种情形,申请人是否申请并非是必要条件,法院依法主动适用该条,体现迟延履行利息支付的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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