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之前打官司胜诉后,对方却没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在进入执行程序了。我想知道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到底该怎么算。是只算额外的惩罚性利息,还是原来判决里的利息也要一起算进去呢?想搞清楚具体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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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比如法院判决书)确定了给付该利息的计算方法,那就按照这个确定的方法来计算;要是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给付这部分利息,那就不用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是由上述两部分构成。 举个例子,假如法院判决被告在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没有判决一般债务利息。被告到期未履行,迟延履行了30天,那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100000 × 0.000175 × 30 = 525元 。所以,在执行时,被告除了要还10万元本金,还要支付525元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总之,计算时要先看生效法律文书对一般债务利息的规定,再按公式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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