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是否从送达时开始计算?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我不太清楚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时间,法院的相关文书送达之后,迟延履行金就开始计算了吗?想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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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时间并非单纯从送达时开始计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概念。它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而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关于起算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里的“指定的期间”是关键。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迟延履行金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法律文书指定了被执行人在某个具体日期前履行义务,那么从该日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而不是从法律文书送达的时间开始算。送达只是让被执行人知晓了法律文书的内容,但履行义务是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的。例如,判决书中规定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欠款,那么如果被告在这10日内没有支付,从第11日起就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而不管判决是什么时候送达被告的。 不过,如果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履行期间,那么就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合理的履行时间,在该合理时间届满后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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