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适合什么人支付?
我涉及到一个法律执行相关的案子,现在想知道到底哪些人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比如是不是只要没按时履行义务的人都要支付?具体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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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是对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生效的判决、裁决以及其它法律文件所明确的期间履行其支付货币或者其它义务时,需向申请人赔偿的款项,是对其不法行为的一种惩戒措施。具体适合支付迟延履行金的人员及相关情况如下: 首先,必须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才涉及迟延履行金的支付。也就是说,只有当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义务,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这个特定阶段,才可能产生迟延履行金的问题。例如,甲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法院判决乙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但乙未履行,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才开始考虑是否有迟延履行金的问题。 其次,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依据执行名义的规定,而非执行机构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所指定的期限。所谓执行名义,就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比如法院判决乙在10月1日前支付货款,那么这个10月1日就是执行名义规定的期限,即使执行通知书指定了其他期限,也应以判决的期限为准来判断乙是否迟延履行。 最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必须是执行名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不能是执行程序中新增的义务。例如,判决要求乙支付货款10万元,那么迟延履行金就是针对这10万元货款的迟延履行情况来确定的,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又要求乙承担其他新的费用,这部分新费用不能作为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依据。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明确了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和适用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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