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上的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是什么意思?
我有个官司判决下来了,判决书上写着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是在原本的利息基础上再增加利息吗?这个加倍支付是怎么计算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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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提到的“加倍支付延迟履行”,通常指的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法律为了督促义务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设立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简单来说,如果一方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那么从期限届满之日起,就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种额外利息就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根据相关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这里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固定的利率标准,迟延履行期间就是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到被执行人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举个例子,如果判决书判定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10万元,在判决书中指定被告应在10日内支付完毕,但被告逾期30天才支付。那么在这逾期的30天里,被告除了要支付原本的10万元,还需要按照上述公式支付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种法定的惩罚性利息,与判决书中可能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是不同的概念。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的利息,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在义务人迟延履行时额外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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