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没显示迟延期间利息,而是说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利息该怎么理解?
我收到一份判决书,上面没明确写出迟延期间的利息具体是多少,只写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这个加倍利息是怎么算的,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有没有上限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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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法律为了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设立的一项惩罚性规定。简单来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按时履行义务,比如没按时还钱,那么就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里的加倍支付利息,一般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其计算起始时间是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判决书规定被告要在10天内还钱,10天过去被告没还,那么从第11天就开始计算加倍利息了。 至于加倍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一般来说是根据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来计算。这个利率是法定的,相对比较固定。而且加倍利息是上不封顶的,只要被执行人一天不履行义务,就需要一直支付。所以义务人应该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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