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加倍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对方一直拖着不给钱。我听说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加倍迟延履行金,但不知道具体怎么算。想了解下计算方法,好确定能让对方赔我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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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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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迟延履行金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需要额外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这是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这里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法定的利率标准,“迟延履行期间”是指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例如,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10万元,被告直到第30天才支付。那么迟延履行期间就是20天。假设这10万元不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100000 × 0.000175 × 20 = 350元。也就是说,被告除了要支付原本的10万元,还需要额外支付350元的加倍迟延履行金给原告。 如果是未履行非金钱义务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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