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开庭当天才拿出证据,这种情况合法吗?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在开庭当天才拿出证据是否合法,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判断。 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我国法律设置了举证期限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然而,如果原告在开庭当天提交的证据被认定为“新的证据”,那么其在开庭时提交也可能被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新的证据”有明确界定。比如,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所以,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在开庭当天才拿出证据,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对于被告来说,如果遇到原告在开庭当天才拿出证据的情况,首先要冷静应对。可以要求原告说明逾期举证的理由,然后根据其理由是否合理,向法院提出是否采纳该证据的意见。同时,如果因为原告逾期举证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例如需要额外的时间进行质证准备等,还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原告赔偿相应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