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被驳回后如何进行复审?
我申请的商标被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我觉得这个商标很有特点,不想就这么放弃。我想了解一下,商标因为显著性被驳回后,具体该怎么进行复审呢?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走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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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属性。简单来说,就是这个商标得有自己独特的地方,能让消费者一看就知道这是某个特定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当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来争取商标注册成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进行商标显著性驳回复审,首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复审申请。申请时需要准备复审申请书,阐述为什么认为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从商标的设计理念、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说明。比如,如果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能够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这就是具有显著性的体现。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商标的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以证明商标在市场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和辨识度。同时,也可以参考一些类似案例,说明自己的商标与这些成功案例具有相似的显著性特征。 整个复审过程中,要遵循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和要求,按时提交材料和进行答辩。如果对复审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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