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是什么以及如何使用?
我自己有个小生意,一直在用一个商标进行经营。最近突然有个公司说他们注册了这个商标,要我停止使用。我听说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可我不太清楚这规则到底是什么,又该怎么运用来维护我继续使用这个商标的权利,所以想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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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该注册商标获得授权后,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先使用商标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后来注册商标的人禁止其使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就是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的法律依据。 要使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使用人必须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该商标。其次,该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影响,这意味着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有一定的认知度,使用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比如销售数据、广告宣传材料等。最后,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所谓原使用范围,包括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原使用的地域范围等。 当面临注册商标权人要求停止使用商标的情况时,在先使用人可以依据该规则进行抗辩。先收集能证明自己在先使用且该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证据,然后与对方沟通,表明自己享有在先使用的权利。如果沟通不成,进入法律程序时,要向法院或相关机构提供这些证据,主张自己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不过,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避免消费者混淆。这样既能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保障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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