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有哪些规定?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关于代理词的主体。有权委托代理人撰写代理词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就是直接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侵害的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就可以委托代理人撰写代理词。 其次,代理词内容方面。刑事部分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构成犯罪、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等发表意见。比如,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等规定,阐述对其量刑的建议。像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刑。 民事部分则要明确赔偿项目、数额以及责任承担等。赔偿项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等规定,可能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造成残疾的有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责任承担方面,依据《侵权责任法》《道交法》《保险法》等,可能涉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的赔偿,以及事故双方责任比例划分等。 再者,从程序上,代理词要在规定的诉讼阶段提交给法院。并且,代理律师需要通过合法的调查取证等手段获取证据,在代理词中结合证据阐述观点。 相关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商业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用于在交强险赔偿不足时,对交通事故的损失进行补充赔偿的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