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有哪两个争议问题?


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确实存在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两个主要的争议点。 第一个争议问题是关于共同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通常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然而在交通肇事案件里,有时多个行为人可能都存在过失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相互作用导致了同一危害结果。比如,一辆货车超载行驶,同时一辆轿车违规变道,最终引发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从主观方面看,货车司机和轿车司机都存在过失,但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突破传统理论认定为共同犯罪就存在争议。一些观点认为,为了更合理地追究各行为人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责任,应该承认交通肇事中共同过失构成共同犯罪;而另一些观点则严格遵循刑法规定,认为不能突破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这一要件。 第二个争议问题是共同过失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在交通肇事的共同过失犯罪情形下,不同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可能不同。比如在上述例子中,货车超载可能是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下降的重要原因,而轿车违规变道则是直接引发碰撞的因素。那么在确定责任时,是按照各自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紧密程度来划分责任,还是根据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这就存在争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责任划分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有些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和行为对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来确定责任比例;而有些法院可能更侧重于某一方面的因素。这就导致在类似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引发了人们对于责任划分标准的争议。 总之,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中的这两个争议问题,涉及到刑法理论的理解和司法实践的操作,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和明确相关标准,以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