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时,对方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需要给吗?


在发生交通事故且双方为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对方要求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是有可能需要给予赔偿的。 首先来说误工费,它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对方因交通事故确实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比如有工作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等充分证据,那就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这部分损失。例如对方因伤住院一个月,耽误了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其误工期间损失了一定数额的工资,在同等责任下,就需要按比例承担相应误工费。 再看营养费,它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费用。若受害人因受伤确实需要加强营养来促进身体康复,并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等确凿证据支持,那么在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时,也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营养费。 从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表明在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时,这些合理费用都在赔偿范围内。 在赔偿分担上,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那就各自用自己的交强险去赔偿对方。交强险赔偿项目及限额为:对方财产2000元,对方医疗费用1万元,对方死亡残疾、误工费、护理费等限额11万。如果交强险不够赔,剩下的部分,对方要赔给你50%,你自己也要承担50%。要是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方损失的40%由对方赔偿,另60%由自己承担。而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的,超出部分按比例承担。 相关概念: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营养费: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