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由哪些费用组成的?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主要由以下费用组成: **医疗费**:这是用于治疗受害者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而产生的费用。一般按照医疗机构开具的正规收费证明来确定具体金额。例如,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各项检查、用药、手术等费用的票据都可作为计算依据。 **误工费**:依据受害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情况来确定。如果受害者有固定收入,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要是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主要是对受害者在治疗和康复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参照受害者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受害者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处理事故等需要住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一般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例如,某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100元,若受害者住院10天,那么住院伙食补助费就是1000元。 **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比如,受诉法院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丧葬费就是5000×6 = 3000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金**:主要是对受害者家属因亲人离世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一种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