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要求是怎样的?

之前出了交通事故,我受伤了。现在涉及到伤残鉴定,我不太清楚这个伤残鉴定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是受伤后要马上进行,还是等治疗一段时间后才行?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好提前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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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要求分为不同阶段来看。 首先是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不过如果是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要是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才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其次是出具鉴定结果的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按照规定,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过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另外,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鉴定,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要是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要是鉴定周期超过这个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鉴定时限的。而且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那么就从其约定。 相关概念: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就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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