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中驾驶员和车子如何分配责任?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要明确驾驶员和车子的责任分配,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概念。首先是“运行支配”,简单来说,就是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实际的控制权,比如开车的驾驶员可以决定车辆行驶的方向、速度等;其次是“运行利益”,也就是谁能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好处,可能是驾驶员自己,也可能是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驾驶员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如果在事故中有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张三借用李四的车发生事故,如果是张三的过错导致事故,那么张三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李四明知车辆刹车有问题还借给张三,李四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它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不同情况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先由保险赔付,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驾驶员和车辆相关方的责任。 在实际的责任分配中,如果车辆是单位公车,驾驶员是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说,单位可能先承担责任,之后再根据驾驶员的过错情况追偿。 另外,如果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车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可能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时候,驾驶员和车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可能要共同对事故负责。 总之,交通事故纠纷中驾驶员和车子的责任分配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