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否会被不予公诉?


交通肇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能会被不予公诉的,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情形来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如,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仅造成了极其轻微的财产损失,且肇事者事后积极赔偿,对公共安全和他人权益未造成实质性危害,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从而不予公诉。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时效要根据其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确定,一般来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等。如果交通肇事行为发生时间久远,已过追诉时效,检察院会不予公诉。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若国家发布特赦令,对特定的犯罪行为予以赦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符合特赦条件的,检察院将不会提起公诉。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过交通肇事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此条通常不适用交通肇事案件。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刑事诉讼程序就无法继续进行,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从案件证据和具体情节方面来看: 1. 证据不足。如果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过程中,对于交通肇事的关键事实,如事故责任认定、因果关系等,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例如,现场监控损坏,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和受害者对事故经过描述差异大且无法查证等情况,可能导致证据不足。 2.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例如,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伤者、赔偿损失,取得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且自身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检察院可能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