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公诉案件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最近遇到个和交通肇事罪公诉相关的事儿,心里一直不踏实。想弄明白交通肇事罪公诉案件在时间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从案件被受理到最终宣判,这个过程一般要多久?中间会不会因为一些情况而出现变化?特别希望能把这方面规定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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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公诉案件期限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审理期限,二是追诉时效。 首先说审理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这就好比给法院设定了一个工作期限,要在这个时间段内完成对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要是因为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那就得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且,如果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要是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再讲讲追诉时效。这是指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后,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了。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同,追诉时效也不同。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不过,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例如,若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追诉时效应为五年;若因逃逸致人死亡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其追诉时效应为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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