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同的程序有着不同的期限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现场调查的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而现场调查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其次是检验、鉴定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期限也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关于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期限。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赔偿调解的期限方面。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了解这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期限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把握处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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