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拖车和停车场国家规定收费吗?
我前段时间出了交通事故,车被拖到了停车场。现在要去取车,停车场和拖车公司都要收费,我不太清楚国家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他们到底该不该收这个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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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拖车和停车场收费问题涉及到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说拖车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这意味着,如果是交警为了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或事故,进行的拖车操作,是不应该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的。 然而,如果是当事人自己联系拖车公司进行拖车,这种情况下拖车公司是可以按照市场定价来收取拖车费用的,这属于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再来说停车场收费问题,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所以,因交通事故被交警依法扣押车辆,在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用,应该由行政机关承担,而不应由当事人承担。 总之,交警依法拖车和保管车辆,当事人无需承担拖车费和停车费。但若是当事人自行委托拖车等情况,则需按市场规则处理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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