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期间工资是否可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


在探讨培训期间工资是否为计算违约金基数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服务期,它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而违约金则是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里所提到的“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培训期间的工资并不属于“培训费用”的范畴。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得的报酬,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性质不同。也就是说,培训期间工资通常不应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服务期协议时,可能会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特别的约定。如果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但即便如此,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上限,即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以及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以,一般情况下,培训期间工资不能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将培训期间工资计入违约金计算基数的情况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