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选择之债选择权是如何转移的?

我在做生意签合同的时候,涉及到了选择之债。合同里规定了我有选择权,但现在我不太确定这个选择权在什么情况下会转移。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转移是怎么规定的,在实际情况中又是怎样判定转移的,有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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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之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转移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关系中有多种履行方式或标的可供选择。 选择权是选择之债的核心要素之一,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由哪一方享有选择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选择权会发生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合同约定甲可以选择交付A型号或者B型号的货物。如果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做出选择,乙催告甲在合理期限内做出选择,甲仍未选择,那么此时选择权就从甲转移到了乙,乙可以决定甲交付哪种型号的货物。 同样,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债权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债务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也会转移至债务人。比如,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由消费者选择服务的具体内容,消费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做选择,经服务提供者催告后仍未选择,选择权就转移给服务提供者。 此外,当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不能行使选择权的情形时,选择权也会转移。比如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假设甲拥有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但甲突发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做出选择,那么选择权就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转移给另一方。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明确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转移规则至关重要。这有助于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避免因选择权的行使问题产生纠纷。当事人在签订涉及选择之债的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和行使期限等内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当出现选择权转移的情形时,相关当事人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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