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权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修改的是谁?

我想了解一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需要调整的情况,那到底哪个主体有权力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修改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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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法修改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它的修改主体,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都明确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修改。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国家层面保障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发展与国家整体战略相契合。 这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权的制度安排,是基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意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涉及到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以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等重大问题,由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修改权,能够保证基本法的修改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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