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什么关系?
我想了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联系呢?我不太明白宪法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什么影响,它们在适用上又是怎样的情况,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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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总依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用于规范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从法律地位上来说,宪法是母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子法。宪法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根本依据和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宪法授权。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具体化。它将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得以实现。同时,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也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某些规定与宪法相冲突,那么这些规定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适用范围上,宪法适用于全国包括特别行政区,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仅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但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离不开宪法的保障和支持,宪法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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