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该如何选择管辖权?

我涉及一个跨国金融机构破产的案子,现在不知道该依据什么来选择管辖权。不同国家法律差异大,我担心选不好会影响案件走向和我的权益。想了解在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中,选择管辖权有哪些方法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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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国破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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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里,管辖权的选择是一个非常关键且复杂的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首先,属地管辖原则是较为常见的依据。属地管辖简单来说,就是由金融机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破产案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这体现了我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效力的同时,也强调了属地管辖的重要性。如果金融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那么中国法院通常会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破产案件进行管辖。其次,协议管辖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在跨国金融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破产纠纷,由某一特定国家的法院来管辖。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相关国家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是有效的。例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金融机构破产,由英国伦敦的法院进行管辖。不过,协议管辖需要双方自愿且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符合相关国家法律对协议管辖的要求。再者,属人管辖原则也可能会被适用。属人管辖一般是指依据金融机构的国籍来确定管辖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金融机构国籍的认定比较复杂,可能涉及到注册地、主要控制地等多种因素。另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管辖权选择中也具有重要作用。一些国际条约会对跨国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规定,相关国家需要遵守这些规定。同时,国际上形成的一些通行的做法和惯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管辖权的选择。在选择管辖权时,当事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不同国家法律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程度、司法效率、司法透明度等。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选择合适的管辖权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有些国家的法律可能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有些国家可能更注重金融机构的重组和复苏。此外,还要考虑到执行问题。如果选择的管辖权所在国家与金融机构的财产所在地距离较远,可能会给后续的财产执行带来困难。总之,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选择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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