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发生违约情况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在房地产交易中发生违约情况时,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合同条款方面**: 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内容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做出的承诺,如配套设施、物业服务等,必要时要将这些内容明确载入正式合同中。这样一旦发生违约,就有明确的合同依据来主张权利。例如,开发商承诺提供免费交通车,如果未写入合同,后期停止提供时,购房者很难追究其责任;而写入合同后,购房者就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或承担违约责任。 **配套设施方面**: 要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比如,对于开发商提供的免费交通车服务,要考虑其能否长期免费提供;对于教育设施,要调查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还要看周围是否有可替换的配套设施。如果缺乏这些考虑和调查,一旦开发商提供的配套设施不配套,购房者将会面临诸多麻烦。 **内部认购方面**: 内部认购是房地产开发商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有些内部认购的商品房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这种销售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所以,购房者应避免购买这类商品房。如果想买低价房,应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具有市场品牌的楼盘。 **物业管理方面**: 开发商可能会强迫业主接受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或者在一段时间后偷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以次充好。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限超出一年的应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属于不合理的违反购房者意愿的附加条件。 **维权方面**: 如果出现开发商违约的情况,比如延期交房,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业主违约金。购房者可以先向房产管理部门投诉,该部门主要以协调为主。如果协商无果,业主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如果是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除退还房屋全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贷款损失和房屋装修损失等,差额部分购房者还可以向开发商继续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