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是否一样?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不能简单地认为它们一样。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了防止和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程序。它是一种监督机制,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再审则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活动。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核心内容。 从适用主体来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较为广泛,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再审的启动主体虽然也涉及这些,但主要是基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而进行具体的再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适用条件来讲,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比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再审除了基于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法定情形外,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并且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适用程序方面,审判监督程序本身不是一个完整的审判程序,它只是开启再审程序的一个前置程序。再审则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综上所述,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虽然紧密相关,但它们在概念、适用主体、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