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哪两种保证方式?
我因涉嫌一起小案子,有可能会被取保候审。但我不太清楚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哪些。想了解一下,取保候审的两种保证方式具体是什么,它们各自有什么特点和要求,这样我能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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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由此可知,取保候审的两种保证方式分别是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保证,简单来说就是找一个合适的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担保。这个保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并且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果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金保证则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等向司法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保证金的数额要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若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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