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医疗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委托?
我之前在医院看病,感觉医生的治疗方式有问题,怀疑可能是医疗事故。现在想做医疗事故鉴定,但不知道做这个鉴定需不需要委托,自己能不能直接去申请鉴定,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流程,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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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医疗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委托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进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种情况下,双方都认可通过共同委托来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等问题,能体现双方的意愿,并且有利于后续协商解决赔偿等事宜。 其次,如果医患双方无法达成共同委托鉴定的一致意见,当事人(患者或者医疗机构)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就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双方委托,一方通过行政途径也能启动鉴定程序。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及医疗事故争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比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所以,做医疗事故鉴定不一定非要委托,存在多种启动鉴定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来选择合适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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