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什么处罚意见?
我前几天和朋友聚会喝了点酒,之后没忍住就自己开车回家了,路上被查出来醉驾。我现在特别担心,想知道两高两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具体有什么样的处罚意见,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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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发布了相关意见。首先,从法律概念上看,醉酒驾驶机动车指的是在道路上,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威胁公共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一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会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这里的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除了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两高两部的意见还强调了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会受到其他处罚,交通管理部门依然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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